(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和交通物流業等行業規劃。指導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參與城市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物流業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五)指導全區路政、運政、航政、港政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政策和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協調并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負責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并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九)負責全區地方鐵路、合資鐵路有關建設和沿海港口建設管理。組織引導全區運輸產業發展。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