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全區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游政策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領域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組織推進全區旅游經濟發展,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組織全區文化旅游資源調研開發,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區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旅游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旅游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制定全區文化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六)指導全區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以及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性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八)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指導、推進全區文物事業發展,依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負責全區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指導廣播電視、網絡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區性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二)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擬訂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數字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全區文化和旅游大數據建設,推進智慧旅游發展。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游領域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開展廣播電視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