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大豐擬征告〔2025〕9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豐華街道豐裕村六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豐華街道豐裕村六組集體所有土地0.1575公頃(2.3625畝)。其中,農用地0.1575公頃(2.3625畝),含耕地0.1377公頃(2.0655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鹽城市大豐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大政發〔2023〕81號)的規定執行。
地塊名稱 | 被征地村 | 農用地 (區片綜合地價) | 建設用地(元/畝) | 未利用地 (元/畝) | |
土地補償費(元/畝) | 安置補助費(元/人) | ||||
豐收大地錦繡路南側、雙禾北側地塊 | 豐華街道 豐裕村 | 21000 | 21000 | 42000 | 29400 |
若被征收土地屬農民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鹽政發〔2021〕12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和《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大豐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大政規發〔2022〕2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區、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5年5月16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中分局(聯系人:吳秀芹;聯系電話:0515-83608082;郵編:2241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居)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