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2011〕12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城區住房保障力度,結合我區實際,現調整城區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
二、具體標準
1、調整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原來的27914元/年(2326.2元/月)調整至29393.4元/年(2449.5元/月)。
2、調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原來的37219元/年(3101.6元/月)調整至39191.2元/年(3265.9元/月)。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