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20982K1308267XB/2024-14380 組配分類 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7-23
    文號 大政辦發〔2024〕20號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體裁分類 通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時效性 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鹽城市大豐區農村住房條件改善
    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園)管委會,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鹽城市大豐區農村住房條件改善補助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723

     

     


    鹽城市大豐區農村住房條件改善補助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市區委全會精神,以實施鄉村振興為抓手,持續推進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工作,不斷滿足農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尊重農民意愿,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到城區和鎮區居住,支持依法有償拆除農村老舊破空關房,積極鼓勵農民在村莊新建、插建、翻建、翻修、改擴建老舊破房屋,重點推進1980年及以前房屋改善,支持鼓勵1981年至2000年所建農房的改善,突出優先改善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條件,有效提升鄉村風貌,特制定補助辦法如下:

    一、對退出農村宅基地進城入鎮購房居住的補助

    ()適用對象

    自愿退出宅基地,進城入鎮購買商品住宅在城鎮居住的農戶,重點是危房戶、空關房戶、老舊房屋戶、零散戶及一般村莊點、撤并村莊點中的農戶。

    ()補助標準

    1、宅基地退出補償。按證載宅基地合法面積計算,給予200/m2補償。

    2、地面附著物拆除補償。按照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咨詢)價進行補償。

    3、進城入鎮購房補貼。在大豐主城區(東至陳李線,南至南中心河<南邊的界址鐵路支線〔常鹽南邊〕-南中心河〔大中南邊〕-黃海路〔東寧路以東南邊〕>,西至高鐵,北至疏港航道)購置商品住宅的按 6萬元/戶補貼,在大豐鎮區購置商品住宅的按4萬元/戶補貼(新購商品住宅產權人可為該退宅農戶本人,或農戶與其同戶口簿上的直系親屬一起購置,購房補助認定時間從202411日起執行)

    自愿退出宅基地進城入鎮居住但未新購商品住宅的,只享受宅基地退出補償、地面附著物拆除補償。

    二、對進新型農村社區的補助

    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農村零散戶、一般村莊點及撤并村莊點中的進新型農村社區的農戶,給予原宅基地地面附著物拆除補償,補償標準按評估(咨詢)價計算。

    三、對新建、插建、翻建農房的補助

    對在新型農村社區外新建、插建、翻建農房且經審批并驗收合格的農戶,平房補助1萬元/戶、樓房補助3萬元/戶(補助認定時間從202411日起執行)

    四、對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改造的補助

    1、農村低收入群體(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新建、翻建危舊房屋的,經審批并驗收合格后,每戶補助2.6萬元,同時參照上述第三條再給予相應補助;經批準原址維修加固并經驗收合格的,每戶補助1.2萬元。

    2、對特別困難的農村低收入群體,各鎮(區、街道)可結合實際,采取原址翻建、維修加固實施改造,或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修繕加固現有閑置公房、置換或租賃閑置農房、進敬老院等多種方式,進行托底安置。

    五、對農村老舊破空關房(住房)拆除的補助

    1、依法享受宅基地資格權且自愿退出老舊破空關房的農戶,可以給予宅基地退出補償(宅基地合法面積補200/m2)、地面附著物拆除補償(評估﹝咨詢﹞價),原宅基地退還所在村集體。

    2、對原宅基地使用者不再享受宅基地資格權的,自愿拆除老舊破空關房的農戶,可以給予宅基地地面附著物拆除補償(評估﹝咨詢﹞價),原宅基地退還所在村集體。

    六、社區長效管護評選

    每月對已建成社區進行長效管護評選,全年管護成效排名前8的社區以獎代補,補助用于新型社區物業管理。其中一等獎1名,獎勵5萬元;二等獎3名,各獎勵3萬元;三等獎4名,各獎勵2萬元。

    七、有關事項

    1、區相關部門、各鎮(區、街道)根據《鹽城市大豐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大政規發20232規定,做好農戶建房審批、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2、對自愿改善且符合條件申請補助的農戶,需將資格認定、改善方式、補助結果,在所在村組張榜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所在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審核。

    3、各鎮(區、街道)將實際完成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工作量統計表和相關資料報送區農房辦、財政局復核,區財政局、住建局要加強對農房改善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審核通過后報區政府批準。經批準后同意的,補助由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4、在新型農村社區新建住房審批手續辦理前由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自愿限期交還原宅基地、拆除地上附著物的協議,或作出相應承諾,防止產生應拆未拆的問題。對新建住房后拒不交還原宅基地的,依法予以收回。

    5、各鎮(區、街道)是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工作補助審核的第一責任主體,要確保申領補助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在區農房辦相關工作組審核、復核過程中,凡發現有重復申領、弄虛作假的,相關部門將嚴肅查處。對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將嚴肅問責。對農戶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6、各鎮(區、街道)在農房改善推進過程中,要積極引導農戶自主改善,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推進措施。

    7、本辦法與其他補助政策有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關具體事項將另行制訂實施細則予以明確。本辦法由鹽城市大豐區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有效期為發布之日起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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