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園)管委會,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鹽城市大豐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鹽城市大豐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以及《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鹽政規發〔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家、省、市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凡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2個月且已辦理暫停繳費手續,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稅務部門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等工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基金管理、政府補貼、資金保障等工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民政、公安、司法、審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街道、園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負責做好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700元、1000元、2500元、5000元、10200元六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結合全區經濟發展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個人繳費標準和檔次,調整情況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予以公布。
繳費困難群體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全額代繳。
第七條 各鎮(街道、園區)應當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工作,指導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并逐步推廣。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應按上級文件、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并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審議,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區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補助資金不能替代個人繳費。具體實施意見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大豐區稅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由區人民政府全額保障基礎養老金。
對按年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區人民政府每年按照繳費標準5000元以下由低到高分別給予30元、60元、80元、150元繳費補貼,50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給予200元的繳費補貼。
第三章 保費征收
第九條 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選檔、檔次變更、退費受理等工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補(資)助繳費,辦理繳費困難群體、被征地農民代繳保費等工作。
第十條 稅務部門征繳費款后,及時將繳費明細信息反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費款劃入國庫后,稅務部門及時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入庫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銀行等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保險費對賬工作。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繳費補貼、利息收入等。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及計息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除以下情形外,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一)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參保人員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結算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
(三)參保人員已按月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書面申請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退還本人。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15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人員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也可延長繳費至15年。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第十八條 基礎養老金由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高齡傾斜性基礎養老金、獎勵性基礎養老金等部分組成。
適時調整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具體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參保人員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每人每月可按到齡領取時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1%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從年滿65周歲次月開始,每人每月增發不低于5元的高齡傾斜性基礎養老金。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二十條 參保繳費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1300元。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被判處刑罰并收監執行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從刑滿并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計發待遇,并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待遇領取人員被判處刑罰并收監執行期間,停發待遇;刑滿后次月,按當年養老金標準發放待遇,并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待遇領取人員社區矯正期間,可以領取待遇,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刑滿后次月,按當年養老金標準發放待遇,并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二條 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戶籍屬地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待遇領取人員領取資格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按規定由國家、省、市、區人民政府分級承擔;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高齡傾斜性基礎養老金、獎勵性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用完后仍需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等,由區人民政府承擔。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確保基金安全規范運行,做到應收盡收、應支盡支、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單位,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相關行政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建設,防范化解基金運行風險,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歸集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章 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建設
第二十七條 加強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優化基層服務機構職能配置,進一步明確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鎮(街道、園區)、村(社區)平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流程,提升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層經辦隊伍建設,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鎮(街道、園區)、村(社區)應安排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工作經費,保障基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序運行。
第三十條 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與數字技術的深度融合,逐步構建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工作新格局,通過數字賦能,實現數據共享,提升業務經辦和管理效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我區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和持有永久居留許可證未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辦法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前、2024年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按《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結合《大豐區社會保險擴面征繳三年提升行動計劃(2022-2024年)》執行。本辦法施行前我區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