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鹽城市大豐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大政規發〔202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背景和政策依據
(一)修訂背景。2016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大辦發〔2016〕13號),建立了我區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期間,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新政策的陸續出臺,我區城鄉居保政策需要修訂完善。
(二)起草過程。為貫徹落實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根據區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城鄉居保工作實際,區人社局草擬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先后征求了各鎮(街道、園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直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完成了風險評估,組織了專家論證,6月25日通過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印發。
(三)政策依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鹽政規發〔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八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基金籌集、保費征收、個人賬戶管理、待遇享受、基金監管、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附則等。修訂的內容主要有:
一是健全職責分工。明確區政府統一領導、人社部門牽頭負責、稅務部門征收保費、財政部門保障補貼資金,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民政、公安、司法、審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加強基層平臺建設,優化服務機構職能配置,明確工作職責,提升經辦保障能力。
二是明確參保范圍。凡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2個月且已辦理暫停繳費手續,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大了參保范圍,更好地體現了城鄉居保“兜底保障”的屬性。
三是調整繳費檔次。將現行的繳費檔次100元--10200元共14檔次優化為100元--10200元6個檔次。最高和最低檔次不變,合理引導參保對象選擇中高繳費檔次,逐步提高將來保障待遇。具體如下:
繳 費 檔 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個人繳費標準(元) | 100 | 700 | 1000 | 2500 | 5000 | 10200 |
財政補貼標準(元) | 30 | 60 | 80 | 150 | 200 | 200 |
四是落實集體補助。明確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審議,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引導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增加城鄉居民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將來保障待遇。
五是明確施行時間。《實施辦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